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海域使用金的征缴使用管理,落实海域管理三项制度(功能区划制度、确权发证制度、有偿使用制度),实现海域国有资源长效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利益,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徐闻县行政区内海岸线向海一侧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第三条  凡批准使用我县某一固定海域从事排他性开发利用3个月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核准的海域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缴纳海域使用金。 
 
    第四条  海域使用金是指国家以海域所有者身份依法出让海域使用权,向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权利金。 
 
    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海域使用权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国家在一定时限内出让海域使用权时,由海域使用者按规定缴纳的海域使用金。 
  
    海域使用权转让金,是指海域使用者将其海域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其他海域使用者时,按规定缴纳的海域转让金。 
  
 
    海域使用租金,是指海域使用者将其海域使用权租赁给承包人使用时,按规定从租金中缴纳的海域租金。 
 
    海域使用金由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徐闻县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征收。 
 
    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征收标准。通过公开拍卖取得海域使用权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不受标准上限限制。 
 
    第五条  海域使用金按项目用海不同,分一次性征收或按照使用年限逐年征收。 
 
    凡属一次性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项目,必须在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时全额缴纳海域使用金,未缴足的,不予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凡按年度征缴的,在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时应缴纳当年度的海域使用金;以后年度在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延续手续时缴纳各年度的海域使用金;逾期不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 
 
    第六条  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军事用海; 
    (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五)国家规定的免缴海域使用金的其他项目用海。 
 
    第七条  下列项目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不以经营为目的的政府投资兴建公用设施用海; 
    (二)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直接投资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经济损失经核实达正常收益的70%以上的养殖用海。 
 
    第八条  海域使用权人在使用海域期间,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要求免缴或减缴海域使用金的,由海域使用权人向项目用海所在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部门会同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属于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以及上缴中央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由省财政部门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批准。 
 
    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由审批养殖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管理,全部上缴国库,其中:30%作为中央财政预算收入,就地缴入中央国库;70%作为地方财政预算收入,就地缴入地方国库,其中:属于国家和省审批的项目用海70%部分全部缴入省级国库,属于市、县级审批的项目用海70%部分就地缴入本级国库。 
 
     属于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全部就地缴入审批养殖用海的本级国库,将70%部分按3:3:4的比例进行分配,即县财政留成30%、县海洋与渔业局30%、协助海域管理的乡镇政府40%。 
 
    第十条  海域使用金原则上由海域使用单位或个人(以下称缴款人)就地缴库。征收部门征收海域使用金时,向缴款人按预算级次分别开具“一般缴款书”,通知缴款人按照规定金额,期限到本单位(个人)开户银行划账,就地将海域使用金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地处交通不便地区的缴款人,到银行缴纳海域使用金确有困难的,或渔民个体使用海域从事养殖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代收海域使用金,并于收款当日或规定时限内使用“一般缴款书”将海域使用金缴入当地财政。 
 
    “一般缴款书”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 
 
    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  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坚持“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原则,按照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安排,主要用于海域的整治、开发、保护和管理。海域使用金年资金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上述用途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安排,并监督使用。海域使用金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使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结算。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海域使用金及时、足额收缴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 
法》依法查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六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