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肃税收法规,防止税款流失,切实加强我县私人房屋建筑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县境内从事私人房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以上简称建筑安装)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建筑安装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 从事私人房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无论工程如何结算,其工程造价的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有材料及人工费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第四条 私人房屋建筑的纳税采取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的计税标准见《徐闻县私人建筑税款征收核定表》。 第五条 税务征管机关对从事私人房屋建筑安装的纳税征收管理形式:第一:工程开工登记;第二:按工程进度预缴税款;第三:工程竣工时清缴税款。 第六条 从事私人房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应登记未登记,应缴税未缴税的,征管单位必须及时向纳税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或《限期纳税通知书》,直接送达纳税人。对找不到纳税人的,可将《限期改正通知书》或《限期纳税通知书》送达房屋主人,由房屋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转交纳税人办理登记或缴纳税款。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缴欠缴税款,并处予罚款。 第七条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税务机关可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逾期仍未缴纳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采取纳税保全措施、纳税强制措施。对抗拒缴纳税的,可移交稽查局立案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暂行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徐闻县私人房屋建筑安装税款征收核定表 2、私人房屋建筑工程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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