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十三届徐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实情,多办实事,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落实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各组成局局长。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 
 
    第七条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对外交流和活动。 
 
    第九条  办公室主任在县长、常务副县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县政府有关事务。 
 
    第十条  县长出国或外出考察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代行县长职务,如常务副县长不在家,由县长指定一名副县长代行县长职务。 
 
    第十一条  各组成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主动完成;工作交叉的,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部门都要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第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要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涉及相关部门的,应由主管部门牵头进行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决策建议一般应提供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先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可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各乡镇、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积极贯彻依法治县部署,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 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及时制定有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须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并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实行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向县委报告制度。县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草案、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县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县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实行政务公开,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工作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各组成局局长组成。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县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需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确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组成。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和审议规范性文件; 
 
    (三)通报和讨论县人民政府其他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安排每个月县政府工作;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需急办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财政性资金安排等具体事项; 
 
    (四)通报和讨论县人民政府其他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议题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确定,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出席,必要时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工作会议。县政府日常工作中某些重要专项工作,或已有原则规定,无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必要时,也可委托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开会议协调解决。会议决定的事项,整理成“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县长或副县长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核后报县长或副县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  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县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县长签发。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向主持会议的县长或常务副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室主任审定,重要的报县长审定。需要办理的,可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六条  部门会议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讲话的,应由主办单位准备讲话材料,送县人民政府领导本人审定。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以及县领导参加的会议。召开全县性会议,必须严格按有关程序报分管领导和县长审批。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原则,精简会议人员,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会议经费开支。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直属各部门、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参加县政府主持召开的各种会议,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依时到会。凡无故缺席3次,实行诫勉谈话,迟到超6次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公文和公章启用审批 
 
    第三十九条  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紧急或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请示内容涉及其它部门职责,须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乡镇和部门或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依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县人民政府。 
 
    第四十条  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颁布重要决定、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 
 
    第四十二条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按公文办理程序送审后,由县长签发。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办公室主任和分管领导签发。文件中涉及有重要事项,由分管副县长和县长签发。县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县人民政府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徐闻新闻》、徐闻县政府珊瑚网和政务公开栏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进一步精简公文,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人民政府批转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直各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行文,需冠“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字样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四十四条  需启用县人民政府公章,必须经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批准;启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章,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或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报县政府有关领导批准。 
 
    第八章 作风纪律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四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四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对外发布政务信息和政府重要决策。 
 
    第五十条  加强督办工作,确保政令畅通。凡是《政府工作报告》决定事项,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工作会议作出的重要决策、重大部署,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交办和跟踪督办。有关承办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按工作日制度要求如期如实抓紧办理,并及时报告和反馈办理情况。因特殊情况未能如期完成的,要书面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说明原因,并作出进一步办理的计划,继续办结为止。切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往香港、澳门、台湾及外国考察,按规定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县府直属各部门领导出境出国,一般1年内不超过1次。一般不安排同一单位两位以上领导同团出访。 
 
    第五十二条  为保证县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中的重大问题,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乡镇和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参观、颁奖、庆典、剪彩、首发式等事务性活动。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一般也不要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参加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事先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从严掌握的原则提出意见报批。 
 
    第五十三条  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离开本县,应事先报请县长(县长不在时则报常务副县长)批准,并安排好有关工作。同时将外出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及文件呈送方式等通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组。 
 
    第五十四条  县府直属各部门的主要领导离开本县在湛江市范围内,应事先报请分管副县长批准;县府直属各部门主要领导离开湛江市,应事先报请分管副县长、县长(县长不在时则报常务副县长)批准。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离开本县应事先报请县长(县长不在时则报常务副县长)批准。 
 
    第五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离湛外出,应向县委报告,并按规定报市委、市政府领导批准。 
 
    第五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部门要加强值班和请示报告工作。按层级管理的原则,需向上级领导请示报告的,要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不能越级请示报告,工作不能越位和错位;遇有紧急、重要事项尤其是重大的自然灾害、社会治安问题和突发性事件,必须在采取紧急措施处理的同时,立即报告,不得延误,并须连续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理情况。凡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权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