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城乡建设的品位和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徐闻县县城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和《徐闻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徐闻县城总体规划(2000—2010)》确定的规划区范围,以及村庄、集镇规划区,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任何单位(含部队、省、市驻徐单位)和个人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补充规定。 第四条 徐闻县规划建设局是徐闻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县规划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提高综合开发水平,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 县城和中心镇新开街道两旁的土地,实行大规模块状开发建设,不得建设线状单体建筑物,由县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实行有偿有期的使用制度。 第七条 严格控制县城规划区内的用地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能办理用地手续,建设用地挂牌、拍卖必须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规划建设、计划、财政、监察、物价等有关部门拟订挂牌、拍卖、出让地块的用途、年限、时间、出让方式和其他条件的方案,报县政府批准,方可实施。 第八条 推进住宅入区(住宅区)。县城和中心镇新开街道两旁土地,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规划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组织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开发、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销售,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建宿舍楼。 第九条 县城和中心镇新开街道两旁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需要开发建设的地块,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要点,委托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凡县城和中心镇新开街道两旁规划建设的开发小区、度假村、5000平方米以上大型建筑物、标志性建筑物设计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方可建设。 第十一条 引导住宅建设有序发展,进一步完善住宅建设标准体系,提高城市和农村建设的品位和档次。今后,县城和农村住宅,由县规划建设局征集设计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按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第十二条 县城和中心镇新开街道两旁的房屋设计、建设,必须与市政配套设施和公用设施及人防设施设计、建设同步,竣工后一并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不得办理房产证。 第十三条 县城和中心镇新开街道两旁不得建围墙,新开发小区楼房不得安装防盗网,特殊需要的,须经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报建和安装手续。 第十四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受让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用地的个人,自受让之日起应尽快建永久性、半永久性的建筑物或构筑物。逾期一年不建设的,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逾期两年不建设的,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 第十六条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立项上马的住宅小区或其他大型建筑,不得擅自征地和建设。 第十七条 县城规划区内涉及的建设规费,由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减免。 第十八条 违反本补充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补充规定由徐闻县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补充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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