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徐闻县锆钛砂矿开采管理,加快建立矿业产权市场,把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县境内及管辖海域开采锆钛砂矿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开采矿产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矿产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矿产资源的开采规划和方案。 第四条 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条件。开采矿产资源实行许可证制度和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第五条 根据《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实施意见》,采矿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所有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方能进行开采。所有开采的矿区,必须进行储量简测,要有开发利用方案,要进行采矿权评估。 第六条 根据锆钛矿开采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县国土资源、林业、海洋、环保、安监等职能部门会同当地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有关负责人及村民代表现场勘察,确认符合可开采条件后,方可确定为拟招标拍卖挂牌的矿块。 第七条 凡在本县境内矿区采矿者,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用地、环保、伐林、海域使用和安全生产等手续,禁止违法采矿。违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各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县矿产主管部门做好采矿权招标拍卖工作。经县政府批准的开采计划,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计划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投标人、竞买人在招标拍买挂牌成交确认后,按照该次招标拍买挂牌有关规定缴交价款,价款由中标人、竞得人直接缴入县财政专户。采矿开始后,采矿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税务、矿产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税费的规定征收。没有法定依据收费的,一律不准收费。 第十条 竞得人须按要求办理土地临时使用登记手续及土地、附着物补偿手续(补偿款直接付给土地使用权所属单位或个人),提供环境影响报告表、矿产资源利用方案等有关办证资料,并付清采矿权成交价款后方可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和领取采矿许可证。 第十一条 根据“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采矿权人在开采前,必须与县矿产主管部门签订复垦协议,并按规定标准缴足复垦保证金:开采面积20亩以下的每亩5000元,21~30亩的每亩3500元,31亩以上的每亩3000元。若采取边开采边回填复垦方式分期采矿,可分期缴交复垦保证金,但每期缴交保证金的用地面积不少于15亩。复垦保证金直接缴入县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减免。 第十二条 复垦验收由国土、林业、环保、乡镇等有关部门及村委会联合组织进行。验收合格的,经县矿业秩序整顿主管领导批准,退还复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限期复垦,限期不得超过7天,若再次验收不合格,即没收复垦保证金,作为复垦费由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复垦。 第十三条 凡未办理采矿许可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其签订的采矿及用地协议一律无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要协助做好采矿整治和管理工作。矿区属地的乡镇、村委会、自然村要履行职责,杜绝非法采矿。凡在辖区内发生非法采矿行为的,要追究当地乡镇、村委会两级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在采矿权出让活动中,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干扰、破坏采矿权出让工作的个人,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成立县矿业秩序整顿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矿业秩序整顿及开采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综合执法队伍。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徐闻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县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