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制定的《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生猪屠宰管理,使我县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正常化、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县经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的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农牧、卫生、工商、公安、物价、税务、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为加强我县生猪畜牧肉食市场管理,县政府成立徐闻县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一名副主任和经贸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法制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畜牧局、物价局、公安局、食品总公司、卫生防疫站等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 第四条 县经贸局按照《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和粤府办[1999]62号以及粤经贸[2000]1017号文件有关生猪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要求,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有利防疫、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根据当地人口、供应区域、市场需求量、环境卫生、交通状况等,认真做好生猪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工作。 第五条 坚持定点屠宰的原则。凡需要设立的生猪屠宰厂(场、点),必须先向县经贸局提出申请。县经贸局会同农牧、工商、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审核及县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上报市、省经贸委审批,并经省经贸委颁发定点屠宰厂(场、点)标志牌后,县经贸、农牧、卫生、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才能办理有关证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 第六条 县畜牧部门必须派员进驻定点屠宰厂(场、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法》对生猪检疫及生猪产品进行检验。 第七条 县经贸局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对非法生猪屠宰场、点及批发点进行打击和取缔。 第八条 食品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确保市场供应。对本地群众饲养的生猪应优先收购。可随行就市,按质论价,不准压价收购,要充分调动群众饲养生猪积极性。 第九条 县经贸局要制订生猪批发经营规划,会同农牧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农牧、工商部门才能办证经营,未经批准不得经营。生猪批发经营点严禁向非法屠宰厂(场、点)供应生猪。否则,一经查明,一律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追究相关者责任。 第十条 牛、羊也要集中到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屠宰管理按《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为落实生猪屠宰管理责任制,县政府每年将生猪屠宰任务下达到各乡镇、农场,把责任层层落实到具体管理人员,并作为考核管理人员工作的内容之一,对在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给予奖励,奖励方案和责任书由县经贸局会同县财政局制订,经县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后报县政府审批实施。 第十二条 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根据粤府[1999]54号、徐府发[1999]33号和徐地税发[2000]083号文件的精神,全县统一生猪销售税费征收项目(不含个人所得税),一共为8项(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市场管理费、生猪防疫费、生猪产地检疫费、宰后猪产品检疫费、屠宰加工费)。除上述税费项目和上级机关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各部门一律不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全县实行统一代征收税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市场管理费、宰后猪产品检疫费、屠宰加工费等税费,统一委托屠宰厂(场、点)代收;代收必须办妥委托书,统一票据,任何单位不得各自收取。代征手续费按5%由委托方支付,生猪防疫费、生猪产地检疫费、个人所得税按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为合理分配生猪经营部门、生产者、消费者的利益,切实增加农民收入,我县对生猪经营各环节最高作价差率作如下规定: (一)购批环节总肉购批率4%(按当时价格)。 (二)批零环节总肉批零差率7%。 (三)购零环节总肉购零差率10%;没有经过购销环节的,不得收取购批差价。 第十五条 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生猪的违法行为。县成立生猪肉食市场整顿监督办公室,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整顿监督机构。县监督办公室主任由县经贸局一名领导担任,人员从经贸、工商、国税、地税、畜牧、公安、食品、卫生等部门抽调。具体负责我县生猪屠宰行为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不合格生猪产品和查处非法屠宰批发生猪行为。公安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做好生猪肉食市场管理整顿工作。凡组织打击和取缔非法屠宰经营活动,公安局及各乡镇派出所必须参与该辖区范围内的打击和取缔行动。 第十六条 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生猪肉食市场整顿监督办公室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公正执法、严守纪律,若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一律清理出管理队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为规范肉品市场管理,防止偷漏税费,保证上市猪肉的卫生质量,维护鲜肉市场供应秩序,生猪鲜肉销售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经营,杜绝病死猪肉进入市场销售,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第十八条 为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到位和生猪屠宰管理整顿监督机构正常开展工作,生猪屠宰管理及肉食市场整顿经费由涉及税费的有关职能部门分担。分担标准按每头生猪计提:地税0.7元、工商1元、畜牧0.5元、县城肉联厂0.7元,生猪批发单位1.1元。县城管理费由肉联厂代收后上缴县生猪整顿办使用,各乡镇管理费由食品站代收后,1.5元上缴县经贸局,3.5元由乡镇生猪办作为生猪市场整顿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为确保消费者及学生的身体健康,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酒家、学校等集体伙食单位,销售或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并执行采购肉品登记制度。畜牧及相关部门要进行经常性的不定期抽查,对采购私宰或来历不明的猪肉产品,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并通过媒体爆光,由工商部门发出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通知,同时追究单位或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按《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发证,擅自屠宰生猪的予以取缔,没收生猪产品和非法所得及屠宰工具,拆除屠宰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生猪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干扰定点屠宰厂(场、点)正常工作秩序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私设屠宰点造成偷、漏国家税收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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