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缓解农村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看病难问题,根据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和省政府《关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的问题的通知》(粤府[2002]47号)精神,特制订徐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范围: 县设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特困人口交纳合作医疗保障金部分的减免和参加合作医疗农户大额医药费的救助,并用于防范和调节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运作风险。 第三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上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二)本县财政每年预算资金;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热心人士捐资、赞助的资金; (四)县级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利息收入。 第四条 县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的使用由县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负责具体业务工作。 第五条 申请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的条件及救助标准: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却无力交纳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的特困人口(含农村五保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特困户、贫困户等),可申请县“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给予部分减免,同时也可通过向民政部门农村低保对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及扶贫、挂点单位等途径帮助解决救助; (二)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1、特困户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在享受合作医疗补助后所余医药费超过0.5万元的; 2、非特困户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在享受合作医疗补助后所余医药费超过1万元的。 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经申请核准后,根据实际困难情况,给予1000-3000元的救助,特殊情况,可给予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救助。 (三)合作医疗资金运用风险的调节补偿。凡是按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求,完成县下达当年合作医疗工作任务的乡镇,其基金运作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开展实施报销,但资金操作穿底。 第六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救助金,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徐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大病救助的要附申请人住院出入院证明、诊断书、住院医药费票据、费用日清单、病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合作医疗证等证件,由村委会审核加具意见后,报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由乡镇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作出审核意见,连同《徐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及以上各有关证件复印件报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二)乡镇合作医疗资金运作穿底的,由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申请,报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三)特困人群参加合作医疗保障基金减免的,由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统一列出申请人的名单,填写《徐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并附特困低保有关证明,报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 (四)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审批使用程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对申请人报送村委会、乡镇合作医疗办审批后的《徐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及各有关证件复印件进行审核并作意见,由卫生局分管副局长、卫生局局长和县分管副县长作出审批后转送到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审批表批复文件为拨款依据,将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转拨到各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在当地信用社开设的专户中,由救助农户在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开具的支票到当地信用社支取现金。 任何人不得越级申请医疗救助,主管机构及领导也不得越级受理、越级审批救助申请。 第七条 各乡镇、村委会要认真审核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确保材料真实无误。如因工作疏忽导致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现金,要撤销救助,取回救助金;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条 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由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开设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专户中存储,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管理帐务,钱帐分离,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县农村合作医疗办对农村合作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季度向县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并向社会公布,每年要向县人大、县政府及县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汇报,接受监督。各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办每季度将受救助的人员名单和金额在镇及村委会政务公开栏公布。 第十条 县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每年要适当开展组织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筹资活动,保证基金收支大体平衡,并根据基金积累情况,对救助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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