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乡镇招商引资力度,调动乡镇招商引资积极性,促进我县镇域经济的发展,培育壮大乡镇税源,增加乡镇财政收入,根据《徐闻县乡镇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试行办法》(徐府[2004]73号),现对招商引资税收分成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调整海安镇税收收入及财政支出基数,核定海安经济开发试验区税收收入及财政支出基数。 (一)海安经济开发试验区实行“分灶吃饭”,视同乡镇一级财政。海安经济开发试验区财政局负责海安镇政府、海安经济开发试验区财政收支预算管理工作。 (二)海安经济开发试验区与海安镇税收区域划分:原体制划定已产生的海安镇税源归属海安镇政府,海安经济开发试验区范围内新产生的税收归属海安经济开发试验区。 (三)核定海安经济开发试验区财供人员包干支出基数,核定的支出在海安镇财政支出包干基数及补助基数中调减。 第二条 乡镇(开发区)招商引资税收分成界限: (一)2004年12月31日以前县、乡镇(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已经投产并产生的税收,根据2004年《徐闻县乡镇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试行办法》,按分税制税种实行共享,共享比例不变。 (二)2005年1月1日以后县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根据本县资源及地理条件,下放到乡镇落户项目产生的税收,地方本级留成收入:县与项目落户乡镇税收分成比例为7﹕3;县利用本县自然资源,如石油、风力等开发的大型项目产生的税收,地方本级留成收入:县与项目落户乡镇税收分成比例为9﹕1。 (三)2005年1月1日后乡镇招商引资项目,投产并产生增值税以一年150万元为基数,地方税种以一年合计70万元为基数,基数内的地方本级留成归招商引资乡镇所有,超基数部分的地方本级留成,县与乡镇税收分成比例为3﹕7。 (四)2005年1月1日后海安经济开发试验区招商引资项目,投产并产生增值税以一年200万元为基数,地方税种以一年合计80万元为基数,基数内的地方本级留成归海安经济开发试验区所有,超基数部分的地方本级留成,县与海安经济开发试验区税收分成比例为2﹕8。 (五)乡镇(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因当地资源条件限制等原因,落户在其他乡镇(工业园区)的,项目投产并产生税收,增值税以每年200万元为基数,地方税种以一年合计80万元为基数,基数内的地方本级留成由招商引资乡镇(开发区)与项目落户乡镇(开发区)协商税收分成比例及分享年限。超基数部分的地方本级留成,县与乡镇(开发区)税收分成比例为3﹕7。 第三条 乡镇招商引资项目内销产品、出口产品税收留成界限: (一)乡镇(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若生产的是内销产品,产生的税收分成按本规定第二条执行。 (二)乡镇(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生产的是出口产品且涉及到出口退税,造成县地方库收入减少的,超基数出口退税部分,按现行省、市、县分级负担的政策,属县负担部分由县财政负担。若省市财政对超基数出口退税分级负担政策改变,差额部分由县财政与乡镇(开发区)按5:5的比例负担。 第四条 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兑现界限: 根据徐闻县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凡涉及到在地方本级收入中返拨给招商引资企业的税收及奖励引荐客商的单位和个人的奖金,按本规定第二条界定的基数,基数内的由乡镇(开发区)本级财政负担,超基数的按本规定第二条界定的地方本级留成县与乡镇(开发区)税收分成比例分级负担。返拨的税收及奖金县财政负责垫付,年度终后在财政决算批复中扣减乡镇(开发区)本级财政收入。 第五条 乡镇(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及项目税收资料证明。 (一)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乡镇(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其有关证明材料由县民营局向县财政局提供,提供的资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项目落户所在地、招商引资项目实体全称、企业法人名称、企业注册资本金等。 (二)招商引资项目产生的税收由国税、地税按企业名称分税种向县财政局提供,分季报送,年度汇总报送。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我县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有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徐闻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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