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发[2002]15号)、《中共湛江市委、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湛发[2003]4号)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13个部门《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十三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湛劳社[2003]10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给予优惠、或政府特许经营的生产、经营、服务性岗位,主要包括:(一)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如后勤保障、门卫、保洁绿化、设施设备维护等岗位。(二)政府投资占投资总额70%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可提供就业岗位的项目的辅助性岗位,如机关事业单位基建项目、政府投资的新建项目、市政公共设施建设等项目的辅助性岗位。(三)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养护、清洁、绿化及社会治安、城市交通、车辆保管等公益性岗位。(四)政府投资的促进再就业基地、有关部门及行业投资兴建的再就业市场等岗位。(五)政府投资兴建或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摊位。(六)政府特许经营的公共服务项目,如书报亭、电话亭、福利体育彩票销售点等岗位。(七)政府资助的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老人、社区卫生、社区体育、社区治安等社区服务岗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下岗失业人员,按粤劳社[2003]41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联席会议决定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调剂配置等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当地公益性岗位调剂使用的具体组织实施。人事、财政、建设、工商及其他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工作。县劳动保障部门可指定专门机构,承担具体事务。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开发 
 
    第六条 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后勤服务性岗位,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行业投资的促进再就业基地新增的就业岗位,应按不低于50%的比例招用县下岗失业人员;其他新增的公益性岗位应按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县下岗失业人员。 
 
    第七条 政府应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统筹规划、综合开发、调控管理,调整、开发、掌握一批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用人单位调整在岗人员结构,腾出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凡是停产、半停产的单位,如需用工,必须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不准使用临时工或重新招工。 
 
    第八条 实行公益性岗位申报和评估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公益性岗位申报表》,于每年第一季度发给涉及公益性岗位的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单位填报。申报表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公益性岗位的工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作时间及地点、工资待遇等情况。有关主管部门应将所属单位公益性岗位用人需求情况汇总后,于每年4月份前以书面形式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应在立项后30天内将前款所列申报表内容上报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岗位申报后,应及时进行岗位申报评估,对申报数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将申报表退回单位重新填报,并要求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经评估核准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对有关单位下达安置任务,并以此作为考核各有关单位年度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的调剂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一)至(四)项规定的公益性岗位,必须用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一律不得招用离退休人员。 
 
    第十二条 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需要招用员工时,用人单位应到劳动保障部门公益职业介绍机构或指定的机构招聘。招聘成功后,双方应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的30天内,到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如没有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招聘比例的,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才可以招用其他人员:(一)所招聘的岗位特殊,当地下岗失业人员暂缺适当人选;(二)有劳动保障部门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或指定的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十五条 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其本人负担。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招用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凭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和劳动合同等材料,向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和申请程序由县政府确定。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十七条 县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把公益性就业岗位的开发和利用作为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再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层层分解任务,并签定责任状。 
 
    第十八条 人事部门要定期对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责令改正。建设、工商等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政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和其他可提供就业岗位项目的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工作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部门、个人要给予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