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村镇是指村庄、集镇规划区,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城规划区以外的村庄、集镇。在该区域内进行的所有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县建设局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镇)政府须设立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村委会应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村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送县建设局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 
 
    第八条  村、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建设,必须持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建设局申请选址定点,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规划国土资源局申请用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再报县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兴办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向所在乡(镇)、县建设局申请选址定点,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由建设单位向村(居)委会、乡(镇)政府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同意,依法向县规划国土资源局申请用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再报县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个人建房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委会审核,经乡(镇)政府审查,报县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在村庄、集体镇规划区内,凡建筑跨度、跨径或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筑工程,以及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第十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按土建造价5%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在中心村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按土建造价3%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上收费,社会福利机构建设以及农民个人使用《集体土地使用证》建房除外)。 
 
    第十一条  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财政专户,全额用于村镇规划修编、村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县财政局按乡(镇)实际缴费总额核拨80%给中心镇、核拨70%给面上乡(镇)掌握使用,中心镇缴费总额的20%、面上乡(镇)缴费总额的30%由县建设局作出用款计划,由县财政局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核拨。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