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农民进城居住置业,促进城区的健康发展,加快我县向中等滨海绿城迈进的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发[2000]1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内外农民进入我县城居住置业的,均享受本规定的有关政策。 第三条 农民在县城购买商住地或商品房面积达到60—99平方米的,凭国土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房产部门颁发的《房地产权证》,可申请办理2个城镇常住户口;购买商住地或商品房面积达到100—119平方米的,可申请办理3个城镇常住户口;购买商住地或商品房面积达到120平方米以上的,可申请办理4个城镇常住户口。购买政府行为新开发临街地段商住地和生活小区开发地或商品房,在同等面积的基础上,享受的城镇户口可以多办理1个。指标3年内有效,由购地(房)者指定受益人。 第四条 农民进城居住置业,允许保留其承包地30年承包期不变,允许其依法有偿流转、易地转包、出租、投资入股,不得丢荒和非法改变用途,并继续履行承包地应承担的义务。 第五条 符合进城落户的农民,按其所居住区域办理入户手续,所在社区要无条件接收,免收接收费用。 第六条 经批准在县城落户的人员,享有与县城居民同等的待遇,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县城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农民在县城购置商品房或购置规划土地自建房屋的,可凭房产证、户口簿申请办理原在基层中小学就读的子女转学入城在居住区域学校的手续,县城接收学校(除徐闻中学、梅溪中学、徐一中外)免收转学择校费。 第七条 农民在县城购买规划建设的土地自主建房,规划报建费按规定的下限标准减收50%,建设、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收费按规定的下限标准减三分之一征收。农民在县城购买商品房居住的,直接由购房者交缴的有关行政性费用减半收取。 第八条 农民进城经商凭县城土地证、房产证或户口薄,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执照,工商部门优先办理。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3年。 第九条 工商、物业部门必须拿出不少于20%的市场摊位优先租赁给进城经商的农民,并按规定的下限标准减半收取租赁费、摊位费和市场管理费3年。 第十条 农民进城投资兴办农业企业技改项目等生产性项目及基础设施,在项目报批方面给予优先,减半收取办理证件的行政性收费。 第十一条 农民进城投资办企业新建或购买的房屋,自购买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经县地方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可免征房产税。 第十二条 农民进城办企业同时享受《徐闻县关于鼓励发展民营经济若干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农民进城买地建房或购买商品房所需的资金,符合按揭条件的,金融部门给予积极支持。农民在县城经商办企业所需资金,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部门予以积极支持。 第十四条 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农民进城务工的职业限制,制定专门的培训计划,对农民工进行岗位技能、安全生产、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农民工素质。 第十五条 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工资。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及职业病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和企业用工手续时,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的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严禁越权对农民工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宣传发动,积极鼓励本辖区内农民进入县城居住置业,不得设卡阻挠,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曲界、迈陈等中心镇政府可参照此规定制订相关规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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