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徐闻县区域内城镇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用自有房屋与他人进行联营、合作、承包、入股经营等活动的,均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办法将承租房屋转租。 第三条 徐闻县房地产管理局是管理城镇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对全县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实施管理,具体业务由徐闻县房屋租赁管理所办理。 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应对出租房屋的产权及安全进行审查,并依法办理租赁验证手续。 公安、工商、计生、物价等部门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租赁当事人的所在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共同协助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单位)出租房屋,须按第三条规定向房 屋租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且产权清楚的,发给《房屋租赁许可证》。受权代理出租房屋的,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合法的委托书。 第五条 凡房屋租赁必须统一使用国家建设部规定的《房屋租赁许可证》、 《房地产租赁契约》和《房地产租赁申请审批书》等规范性文本。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契约》,要送县房管局房屋租赁管理所备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 (二)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属违章建筑的; (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六)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七条 承租人凭下列有效证件租用房屋: (一)承租房屋用于居住的,本县城镇人员凭居民身份证或工作单位证明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非本县城镇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计划生育证明,出租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给的《暂住证》。 (二)承租房屋或利用房屋与他人进行联营、合作、入股、承包经营商业服务业(含旅馆业、 招待所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于租赁的非住宅部分)的,个体工商者凭个人身份证等证件, 各类企业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与出租方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验证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后多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三)租赁房屋作为仓库、工场使用的,除凭有效证件外,辽须持有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防火安全合格证》和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 单位(含部门)或私人利用自有房屋或租来的房屋刀办各类具有租赁性质的市场、商场、摊档、柜台、写字楼、酒楼娱乐场所等(经政府批准的农贸市场除外),一律纳入房屋租赁市场的统一管理。 租赁双方必须持有关证件、证明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签订《房地产租赁契约》,经验证后方为合法的租赁关系。房屋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由出租人承担。 第九条 租赁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维护社会公德,出租人如发现承租人利用承租人房屋进行赌博、卖淫、嫖娼、窝赃等违法犯罪活动,应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对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包庇者,房地产管理部门可解除其租赁关系和吊销《租赁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租赁期限,一般由双方商定。过去已发生的租赁关 系,如租赁期不明确的,双方又商定不成,由法院裁决。 租赁期满,房屋仍需出租,如果承租人一贯遵守《房地产租赁契约》的,在同等条件下,则有优先续租权利。 房屋出租人如需把房屋出卖的,应提前3个月告知承租人并协助新业主与承租人建立承租关系或另行妥善安置。出卖出租的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契约,或房屋租赁期满后如需续租的,租赁双方按第三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契约或续租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租赁期限届满,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自己使用。但承租人确因找不到房屋搬迁而要求续租的,出租人应予酌情延长租期,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租金可参照市面租金适当提高。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承租人有下列行为造成损失的, 由承租人赔偿。 (一)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二)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 (三)擅自将承租的房屋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6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十四条 租赁期内,承租人本人外迁或死亡的,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出租人应允许续租,不得借故迫迁。 第十五条 租赁期内,出租人因出卖、赠与、继承等而使用房屋所有权转移他人时,原契约对承租人和新业主继续有效,产权转移1个月内,房屋新的所有权人应与承租人办理契约更名手续。 第十六条 凡未办理房屋租赁契约验证手续的,双方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补办契约验证手续。过去私下签订的租赁契约与本办法条款有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修正。 第三章修缮管理 第十七条 出租房屋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不及时修复,致使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应当天承担赔偿责任。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 出租人如无力负担修缮费用,经租赁双方签订协议,可以由承租人垫款维修后抵扣租金。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章 违章处罚与纠纷处理 第十九条 租赁双方当事人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本办法施行后,不经办理租赁验证手续而私下发生租赁关系的,视为非法租赁,责令停止其租赁行为。本办法施行前已发生的租赁关系应在本办法实施后S个月内补办验证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视为非法租赁,责令停止其租赁行为。 (二)单位和个人租用公房,无故拖欠房租经催收仍不缴租者,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 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 60元以上100以下的罚款;有意连续拖欠房租半年以上者,产权单位除追收欠租外有权将房屋收回。 (三)单位和个人强占公房者,产权单位有权责令其限期迁出,除追收强占公房期间的租金外,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 (四)故意损坏、危害公有房屋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造成财产损失5倍以下的罚款。 (五)擅自转租公有房屋的(未经产权单位同意转租的),转租协议无效,收回房屋,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转租人转租租金总额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罚款,由徐闻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执行,所罚款项按规定一律上交县财政。 如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60天内向徐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执行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租赁双方如发生租赁纠纷,可由租赁管理部门协助双方按契约规定,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向县房地产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凡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的沿街临时建筑物用于出租的,均属本管理办法的管辖区域范围。 凡涉外的房屋租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办理。 对于落实房产政策归还给私人的房屋,原租住的租赁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施行。县政府1994年 8月l日《印发徐闻县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徐府发[l994] 3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