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粤府[998]3号)文件精神,为鼓励发展我县个体私营经济,特作如下规定: 一、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放开经营条件、范围和项目,简化办证程序 (一)除法律、法规禁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的行业、项目和商品外,其他行业、项目和商品均允许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放开经营方式。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国家法律、法规或省人民政府规定需提供的许可证,资格审查和专项审批作为工商注册发照前置条件(申请者应先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部门不得另外加设许可证、资格审查和专项审批制度。有关部门需企业领取执照后办理的许可证等,应开列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执照时通知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 (三)经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个人试办特殊行业和经营项目,如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医院、诊所、旧货业、典当业、承办家庭生活录像业务、私人电话出租、图书批发等。鼓励和支持公民个人、私营企业按国家规定创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四)外来人员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凭身份证和暂住证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下岗职工申办私营企业及私营企业从事科技产品开发的,对其注册资金要求可放宽至国家规定最低限额的50% 。具备如下条件两项以上的私营企业,经县工商局核实并报省工商局审批,可挂“广东省xx集团有限公司”之名:1、实际注册资金500万以上;2、有3个以上经济实体企业,其中有1个企业有龙头产品;3、年产值或营业额1000万元以上,或产品获市、省、部优质奖。 二、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行缴费上的优惠 (一)各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均可享受如下优惠:1、免交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安全卫生检验费、各种年检审费(机动车辆船舶除外)、种类强行性订报纸书刊费、地下水资源费。2、减半收费: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按收费标准下限减半收费。 (二)新办种类私营企业(含扩建项目)可享受如下优惠:1、缓交费:土地出让金和垦复基金属县留成部分,缓交3年(免计息),从第四年开始分期缴交,或经批准免交作为政府投入;供电贴费经供电部门批准可分期缴交。2、减半收费:征地管理费、市政建设配套费许可证费、资格审查费、专项审批费按收费标准下限减半收费。3、免交费:消防配套费、各类押金(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需交的除外)、卫生工程设计审查费;新办海洋产业和“三高”农业项目(含生产和加工),免交各部门行政事业管理费3年。 (三)下岗职工新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除享受上款优惠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1、可申请临时试业执照(6个月以内);2、办证费减半收取;3、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4、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免收各种行政性收费。 (四)凡一次性投资10万元以上的县外投资者,企业投产后,凭工高行政管理部门证明,由教育部门按投资经营所在地或固定住址所属学区安排投资者子女就学,免缴1名子女的择校费和借读费,不得收取各类强制性入学赞助费。 (五)安置“四线”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并经民政、残联、税务部门批准、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私营企业,可享受民政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残疾人员申办个体、劳务、修理等行业,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对经营场所租金实行有效调控。由县物价局牵头调查研究后,确定符合我县个体工商户和私营经营的场所租金标准,解决经营场所租金偏高问题。 三、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行税收上的优惠 (一)税收方面优惠:1、凡私营企业收购或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在原企业注册地继续经营,并接收原职工60%以上的,按有关规定,可享受新办私营企业的优惠,同时可凭劳动局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免交3年企业所得税。2、私营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60%以上,并签2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有关规定,可凭劳动局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免征用3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安置比例高于30%的,可申请享受减半征收2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3、私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开发新产品,经省科委鉴定确认,属国家级新产品的,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4、下岗职工新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税前列支优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购买专利、技术转让费和吸收外资费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均可列入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支付的赞助费和广告费,可凭发票在企业成本或营业外支出列支,对于公益事业的捐款,在应纳所得税额3%以内的部分,经核实允许在税前列支。 (三)缓交税优惠:对规模较小而不能准确进行财务核算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由税务部门采取定期定额的方式征税,并在核定税款时给予优惠;对实行其他方式征收、生产经营有困难、不能按期交税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一定期限的缓交照顾。 (四)以奖还税优惠:对于年缴纳税额30万元以上且按期完税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以此作为税收返还,奖励金额为其当年上缴税额的10% 。 四、对个体工商户和经营企业投资者及所聘用人员给予入户的优惠 (一)外来人员(户口不在本县)凡在县内投资经营,年交税3万元以上,或已投资经营3年以上、累计交税8万元以上者,新办企业一次性投资30万元以上的出资者,企业投产后,其本人及配偶和1名末成年子女可随迁,免交城市增容费;私营企业每增加投资30万元,或年递增缴税3万元者,增加1名企业骨干“农转非”指标,由投资者安排;获得市级及以上级别科技成果奖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人员,被评为县级以上“非公有制进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可入户经营所在地或固定住址并免收城市增容费,可随迁配偶及1名未成年子女并免收城市增容费,或安排1名“农转非”指标并免收城市增容费。(县工商局或税务部门提供证明,经县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到县公安局办理) (二)私营企业从县外招收技术、管理人才,或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由县人事县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办理。引进具有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引进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县人事局推荐到私营企业就业的大专(含高技)毕业生,可入户企业所在地或固定住址 ,免收城市增容费。引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科技干部到私营企业工作(含现已在县内私营企业工作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免收城市增容费。(由县人事局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开具证明到县公安局办理) 五、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集体企业干部职工、大中专毕业生到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工作 (一)到私营企业工作的国家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关系脱离原单位并签订2年以上合同的,其档案工资晋升两级,计算连续工龄,并由原单位按其原工资2年一次性作生活补助发给,保留其国有干部(职工)身份,其档案及人事关系可挂靠县人事局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 (二)到私营企业工作并签订2年以上合同的,或脱离原单位从事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国营、集体企业干部职工,档案工资晋升两级,计算连续工龄,并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该干部职工两年工资总额的80%作为生活补助,保留其国有(集体)干部或职工身份,其档案及人事关系可挂靠县人事局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或县劳动局所属的劳动职业介绍中心。 六、关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出口权、出国、征地、贷款等政策规定 (一)鼓励支持私营企业与外国、港澳台企业和县外企业在县内兴办合资(合作)企业。县政府支持帮助私营企业依法申报自营进出口权。私营企业办理出国(境)手续后,可出国(境)开展经贸活动。年出口创汇20万美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多次往返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通行证。 (二)私营企业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大力支持,对具有一定规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较好的项目,国土局优先办理征地手续,实行优惠费率。 (三)各金融机构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所需的资金,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符合贷款条件的,予以积极支持。 七、鼓励乡镇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及缴费规定 为调动各乡镇发展私营经济的积极性,凡乡镇牵头组织新办的各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不管其工商登记或税务登记关系在县城还是在乡镇,除所得税外其他税收一律由经营所在地的乡镇税务机关征收。其各项缴费,原则上企业在哪级工商登记,归哪级收取;某些项目已有明文规定由哪级收取的,按规定执行,但不能重复收取。对目前县、乡镇两级重复收取的各费,由县物价局重新核定,确定由哪级收取。 八、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严格对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的管理 (一)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敲诈、勒索、打砸、哄抢等到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条件的可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者实行划段连片保护,对私营大户实行联户挂牌保护。 (二)坚决制止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现象。由县清理“三乱”领导小组牵头,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三乱”行为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合理的负担。 (三)行政、司法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时,必须有县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亮证收费。全面实行交费卡制度,标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单位名称,按卡交费。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和强行赞助行为,企业及个人有权拒绝,并向清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和物价监督部门举报投诉,由物价局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四)为改变多头收费现象,实行一个窗口收费,由县财政局进行统一收费。 九、加强执法管理,规范执法程序,依照法律法规办事 (一)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以教育、引导为主,需进行处罚的,要做到有理有据,按照法律程序执法,防止乱罚款、乱扣证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领取的工商执照是他们从事生产经营的合法依据,如有违法、违章经营行为需停业的,应由有关执法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营业执照。 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指导和管理 (一)为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指导和管理,县已成立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工商局),负责统一规划、管理、协调、指导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工作和检查、督促、落实有关政策等工作。各乡镇政府也要有一名领导分管非公有制经济。 (二)各政府职能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服务,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大开绿灯,解决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工商联各级分会、行业商会和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充分发挥其服务、协商等职能。 (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技术人员的档案由县人事局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保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包括特种技术上岗证书)的评定,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个体劳动者协会或私营企业协会审查,报专业职称评定部门评定。取得技术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由所在企业聘用。 十一、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的要求 (一)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人员要认真学习和遵守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树立正确的经营思想,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文明服务,并要自觉地依法接受监督。 (二)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要根据政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合法用工和安全生产,要申办用工手续,签定劳动合同,要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缴交社会保险;要积极解决职工的生活福利,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待遇。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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